石某某诉杨某某交通事故纠纷
民事诉状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1X。联系地址:渝中区大坪正街88号莲花国际大厦A座8-6 邮编:400042。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11,联系电话:138xxxxxxx6。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重庆市某某区xx滨江路西段x-x、x-x片区某某综合楼x栋x楼。
负责人:曹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费用暂计75810.27元,具体费用(包括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2、本案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4月8日12时20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Cxxxx2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某某镇某某基地往某某村朝房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某某区乡村道路某某镇某某村杨家沟路段右转弯的过程中,因车辆失控后侧翻,造成渝Cxxxx2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货箱内乘坐人石某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渝(xx)公交认字[2017]第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渝Cxxxx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石某某、潘某某不承担责任。后原告石某某被送往重庆市某某人民医院,经检查后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急性创伤性硬膜下/外出血;2、多发脑挫裂伤;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颅骨骨折;5、颅底骨折;6、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伤;7、高血压病;8、肺部感染;9、肝功能损害。
另经了解,黄某0某驾驶的渝Cxxxx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已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交通事故系被告黄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现各被告怠于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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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信明 主任律师